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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孙X与唐X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辽宁省某市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孙X与被告唐X、高X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2008年6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出资设立某门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其中原告出资6000元,持股20%,两被告各出资1.2万元,各持股40%。2013年8月7日,两被告在原告未到场、未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原告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持有的20%股权分别转让给两被告各10%,并于2013年8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原告从股东名册中剔除。原告孙X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张XX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转让原告股权的行为无效。

办案经过

张XX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关键证据: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证明原告系合法登记的股东,持股20%。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实际出资”“原告已于2009年退股并领取1万元退股款”等抗辩,张XX师从以下角度进行有力反驳:第一,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公司设立时原告已被登记为股东,验资报告及章程均有原告签名,被告主张原告未出资但未能提供反证。第二,原告2009年离职时领取的1万元,被告主张系“退股款”,但该金额与原告持股比例对应的注册资本6000元不符,且原告从未签署任何退股协议,工商登记也未变更,被告所称退股无事实依据。第三,被告提交的所谓“股权转让协议”上原告签名经当庭比对明显系伪造,原告从未同意转让股权。张XX师还指出,被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擅自伪造签名转让原告股权,严重侵害原告财产权,根据《合同法》第51条(当时有效)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该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某门窗有限公司合法登记的股东,持股20%。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原告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原告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原告事后未予追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转让或知晓并认可。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原告明确不予追认,故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唐X、高X转让原告孙X在某门窗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伪造签名、无权处分股权的侵权纠纷,涉及公司治理、工商登记效力、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等复杂法律问题。张XX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准确把握了“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两大核心法律点。面对被告提出的“未实际出资”“已退股”等抗辩,张XX师通过完整的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证据,清晰证明了原告的合法股东身份,并指出被告主张的“退股”既无协议也无工商变更,不能成立。同时,张XX师敏锐抓住被告伪造签名这一关键事实,依据《合同法》第51条成功论证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性。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恢复了被剥夺的股东身份,更为后续主张股权回购、分红等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该案充分体现了张XX师在处理公司股权纠纷中,善于运用工商登记等法定公示文件作为核心证据,精准识别无权处分行为,有效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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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协委员;原国家公务员、公职律师;持有司法考试证书、SAC证券从业资格、AMAC基金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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