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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杰律师 在线
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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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案件详情

律师案例:某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代理方向: 代理工伤职工家属(劳动者一方),主张视同工伤
一、案件简介
某职工(下称“死者”)系某公司仓库操作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被宣布临床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者父母不服,委托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转状态,仅依靠呼吸机及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是否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
二、办案经过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在案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重点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论证:
固定关键医学事实: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病程记录,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后续抢救仅为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
厘清法律适用逻辑: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因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即剥夺工伤待遇,既违背立法目的,也将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
指出行政程序瑕疵:在诉讼阶段,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主张其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兼顾情理与法理:在代理意见中强调,死者作为年轻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家属承受巨大悲痛,机械适用48小时标准将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相悖。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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