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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于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辽宁省某市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于X与被告王X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5年6月19日,被告王X(系案外人王XX之孙)通过案外人经营的某加工厂向原告于X借款58万元,约定年利息58000元(即年利率10%)。被告于2016年向原告支付利息44000元,此后未再还本付息。案涉加工厂于2017年注销,后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借款事实。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及剩余利息。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张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被告出具的欠条(共3份)、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催款事实)、案涉加工厂的工商注销信息等。张XX律师发现,虽然最初借款系以加工厂名义发生,但该加工厂已注销,且被告事后以个人名义重新出具欠条,明确确认本人为借款人,应认定为债务转移或加入,被告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在计算利息时,张XX律师准确区分了已付利息与未付利息,主张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扣除已付44000元。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张XX律师依法申请缺席审理,并当庭出示了全部证据,清晰证明了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X与被告王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欠条、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及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扣除已付利息4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X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扣除已付利息44000元)。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借款主体的认定、债务转移的证明及缺席审理等多个实务要点。张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精准识别了“加工厂借款”与“个人重新出具欠条”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化,通过完整的欠条证据链成功将还款责任锁定在被告个人身上。同时,张XX律师准确计算了利息,扣除已付部分,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在被告故意缺席、试图拖延诉讼的情况下,张XX律师通过规范的证据提交和庭审应对,确保法院在被告不到庭时依然能够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充分体现了张XX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处理复杂主体认定、利息清算及缺席诉讼等方面扎实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养老积蓄安全。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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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协委员;原国家公务员、公职律师;持有司法考试证书、SAC证券从业资格、AMAC基金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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