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与王X、于X、蔡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辽宁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赵X与被告王X(女)、于X(王X之父)、蔡X(王X之母)因债权人撤销权产生纠纷。赵X对蔡X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约177万余元,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蔡X无财产可供执行。赵X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蔡X之女王X于2022年11月购买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处房产,购房款约380万元。赵X认为,该购房款实际上来源于蔡X、于X夫妻共同财产,系蔡X在强制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赵X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于X、蔡X向王X赠与购房款的行为,并要求王X在受赠财产范围内对赵X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X、于X、蔡X共同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张XX律师接受三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及资金走向证据。经调查发现,王X购房的380万元资金来源于多个公司的转账流转:某公司先向于X转款100万元,另一公司向于X分4笔转款280万元;于X将该380万元转给王X;王X将款项支付给原房主。但该380万元中的280万元,系王X控股的另一家公司转出,经过多个中间环节后回到于X账户,最终形成王X的个人购房款。张XX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第一,王X购房款来源于其个人投资或公司经营所得,并非直接来源于于X、蔡X的个人财产。第二,赵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于X、蔡XX在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亦未能证明蔡X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第三,王X作为成年人,其个人购房行为与蔡X的债务无关,赵X主张撤销权不符合《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第四,王X与于X、蔡X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家庭内部正常经济往来,不能等同于无偿赠与。通过以上论证,张XX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证明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案中,赵X主张蔡X通过于X向王X赠与购房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购房款的最终来源为蔡X个人财产,亦不能证明于X、蔡XX在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王X购房资金来源复杂,涉及公司转账、投资款等,赵X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赵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54元,由原告赵X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涉及家庭内部资金往来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难题。张XX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通过对复杂资金链的细致梳理,成功证明了购房款并非来源于债务人蔡X个人财产,从而切断了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张XX律师在庭审中有效运用了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法律逻辑,重点论证了“债务人行为”与“损害债权”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失。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委托人保住了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更体现了张XX律师在处理涉及股权架构、公司资金流转与家庭财产混同的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的卓越能力,为类似案件中撤销权的抗辩提供了清晰的代理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