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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某石化工程公司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审理法院信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石化工程公司、王X等七名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产生管辖权争议。某环保科技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约定“由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向原告住所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某石化工程公司等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明确,且本案应为公司股东责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某环保科技公司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张XX律师在管辖权异议二审中,向省高院提交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第一,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由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该约定虽表述略有瑕疵,但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为有效。第二,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某石化工程公司违约,并要求其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责任的诉请系依附于主合同纠纷,并非独立的公司法纠纷,不应改变合同管辖约定。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技术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亦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张XX律师的代理意见有理有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管辖裁定。

案件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股东代表诉讼或公司纠纷的管辖规则,缺乏依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本案继续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虽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判定,但管辖权的归属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证据便利及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张XX律师在被上诉人(原告)一方,成功捍卫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避免了案件被移送至外省被告所在地法院,为当事人节省了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张XX律师在代理中精准运用合同解释规则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股东责任独立管辖”的错误主张,展现了其在程序法领域的扎实功底和诉讼策略的精准把控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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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协委员;原国家公务员、公职律师;持有司法考试证书、SAC证券从业资格、AMAC基金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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