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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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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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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律师代理被告,精准抓住原告“举证不能”这一核心弱点,成功驳斥其超付主张。通过强调合同无效但被告仍有权获得工程款、原告无法证明应付金额等抗辩,使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为被告避免了18.5万余元的返还责任,有效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原告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某艺术村项目土建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陈X。双方签订《土建劳务大清包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375元/㎡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主张其已支付164万余元,实际应付仅145万余元,要求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85.353元。被告否认超付,认为合同无效但应按实际建筑面积(主张5.315.95㎡)乘以单价结算,应付工程款约199万元,原告尚欠工程款。张英律师代理被告,抗辩原告举证不能,并指出原告代付的工人工资等事实。

重要突破点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主张XX工程款,需证明“应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但其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未被法院采信,无法证明实际应付金额。

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法院认定分包合同无效,但被告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原告主张XX缺乏依据。

驳回原告诉请: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张英律师价值

张英律师代理被告,精准抓住原告“举证不能”这一核心弱点,成功驳斥其超付主张。通过强调合同无效但被告仍有权获得工程款、原告无法证明应付金额等抗辩,使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为被告避免了18.5万余元的返还责任,有效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浙江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8元由原告负担。


  • 1970-01-01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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