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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律师精准抓住“家庭共有财产”构成要件,成功论证涉案拆迁利益非家庭成员共同创造所得,且原告不具备安置资格。法院采纳全部抗辩,驳回原告诉请,避免了被告近280万元的财产损失,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原告何X(儿媳)、吴X(孙子)起诉被告吴XX(公公)、王X(婆婆)、吴XX(丈夫),要求分割金泽巷旧城改造项目中案涉三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主张其为同一户家庭成员,对101平方米集体土地补偿及里新XX拆迁奖励等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合计约276.7万元。被告吴XX、王X委托张英律师代理。原告认为,三处房屋(西经泽巷东XX8-1号、里新XX、新扩批面积20.67平方米)的补偿款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被告抗辩:涉案房屋产权系被告吴XX、王X早年取得,非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财产;原告何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安置资格;原告与被告吴XX婚姻关系尚存,分家析产不处理夫妻内部财产。

重要突破点

房屋产权归属清晰:涉案两处主要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吴XX、王X,取得时间早于原告加入家庭,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原告不具备安置资格:原告何XX里托经济合作社成员,不能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对象。

婚姻关系未解除:原告与被告吴XX仍为夫妻,新扩批面积补偿款属其内部财产,不属于分家析产范围。

张英律师价值

张英律师精准抓住“家庭共有财产”构成要件,成功论证涉案拆迁利益非家庭成员共同创造所得,且原告不具备安置资格。法院采纳全部抗辩,驳回原告诉请,避免了被告近280万元的财产损失,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xxx、吴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69元由原告负担。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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