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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刘X与某保险公司、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刘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X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22年12月,刘X驾驶摩托三轮车与刘X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刘X受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刘XX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X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XX72419.5元。保险公司不服,以“伤残评定所依据的住院病历与伤情不符”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中,贾如梦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立即着手收集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病历记载左膝手术而鉴定为右膝伤残”的矛盾,贾如梦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沧州市中心医院,取得主管医师出具的《病历更改申请表》及声明,证明原病历中“左膝”系笔误,实际手术部位为右膝。贾如梦律师将该份关键证据提交二审法院,并结合一审的CT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贾如梦律师在庭审中逐一批驳上诉人的主张,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医院笔误更正材料与CT报告单、鉴定结论记载的受伤位置一致,能够证实刘X系右膝受伤,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17元,由XX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核心在于推翻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的质疑。贾如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敏锐发现病历笔误这一关键程序瑕疵,并迅速调取医院官方更正文件,成功消除了上诉人的质疑点。通过扎实的证据补强,贾如梦律师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全额赔偿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172419.5元赔偿款。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善于从细节入手、及时补强证据的专业能力,以及对医疗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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