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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精准论证劳动者属于公司董事、高管、负有保密义务的适格主体,明确竞业限制期限、地域、补偿均合法合规,且校方已按时足额支付补偿金,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仲裁委完全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全部诉求,有效保护培训机构商业秘密与核心竞争力,专业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徐悦佳律师代理培训机构完胜!竞业限制不予解除,仲裁驳回员工全部诉求

  代理方向

  代理被申请人(艺术培训学校),抗辩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补发补偿金的请求,维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

  不予支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不予支持支付2026年2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案情内容

  申请人系我校舞蹈教师,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属于掌握课程体系、学员信息、收费标准等商业秘密的人员。双方签订《信息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后申请人离职,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主体不适格、限制期限过长,要求解除协议并补发2026年2月竞业补偿。

  我方委托徐悦佳律师代理应诉。律师针对申请人的理由逐项驳斥:

  第一,申请人担任公司董事,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且接触核心教学资源,负有法定保密义务;

  第二,原协议约定期限虽较长,但我方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已依法调整为1年,符合法律上限,补偿标准提高至每月2200元,合法合理;

  第三,我方已足额支付2026年2月、3月竞业补偿金,不存在拖欠,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第四,舞蹈培训行业依赖师资、生源稳定性,签订竞业限制属于合理保护,不违反法律规定。

  庭审中,徐悦佳律师提交劳动合同、董事任职信息、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转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申请人主体适格、协议合法有效、校方已全面履约。

  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我方观点,认定:

  申请人为董事,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人员;

  竞业限制内容合法有效,校方已及时足额支付补偿;

  无法定解除事由,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是教育培训机构常见的核心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纠纷,一旦败诉将导致生源流失、商业秘密泄露。徐悦佳律师凭借对劳动法律、竞业限制规则的精准理解,严谨举证、有力抗辩,为培训机构守住竞业限制底线,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专业、高效、稳妥赢得案件。


  • 2026-04-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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