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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李XX、李XX与韩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XX、李XX与被上诉人韩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韩X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韩X雇佣李X父亲李XX从事劳务,李XX在工地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驳回李XX、李XX的诉讼请求,认定韩X无过错。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韩X未尽救助义务、高温作业导致死亡。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韩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一审证据及事实,重点论证:李XX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脑梗死、冠心病史),与劳务无关;韩X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医,已尽合理救助义务;当日高温时段短,且李XX已休息,无证据证明系高温致死。贾如梦律师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通话记录、视频等)逐一质证,指出其关联性不足且不属新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李XX死亡原因无证据证明系劳务所致,韩X已尽合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7元,由上诉人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核心在于证明接受劳务方是否存在过错。贾如梦律师作为韩X的代理人,成功论证了韩X无过错、已尽救助义务,使法院驳回了原告近70万元的赔偿请求。在二审中,贾如梦律师精准识别上诉人新证据的缺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善于运用因果关系和过错认定规则,为客户免除不当赔偿责任的卓越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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