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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杨X提供自己名下5张银行卡用于流转资金,并参与电信诈骗引流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杨X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杨X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杨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在犯罪活动中居于从犯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未实际获利;自愿认罪认罚。贾如梦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杨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但认为其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积极、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判决:杨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3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贾如梦律师作为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尽管自首和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充分阐述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促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善于运用认罪认罚政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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