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X与曹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江X与被告曹X、某房地产公司海兴XX公司、某房地产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江X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江X主张,2020年12月31日,被告曹X及分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利息8000元,本息未再偿还。江X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曹X及分公司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已支付前两个月利息。总公司未到庭。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LPR公告等证据。庭审中,贾如梦律师明确指出: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依法偿还;被告支付的8000元中,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应抵扣本金。贾如梦律师精准计算了依LPR四倍(年利率15.4%)的两个月利息为5133.34元,扣除后剩余2866.66元应冲抵本金,故实际借款本金调整为197133.34元。同时,贾如梦律师依据《民法典》第74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主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贾如梦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X借款本金197133.34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负担28元,三被告负担2122元)、保全费2049元由三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利息超标部分抵扣本金及分公司责任承担问题。贾如梦律师在代理中,主动将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为当事人降低了后续计算利息的基数,体现了诚信诉讼的专业素养。同时,贾如梦律师准确运用公司法关于分支机构责任的规定,成功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责任主体,大大增强了债权的受偿保障。本案充分展示了贾如梦律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精准计算利息、合理调整诉请、锁定多方责任主体的综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