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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鲁X与韩X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鲁X与被告韩X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鲁X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鲁X主张,被告韩X以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鲁X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8月8日转账共计145000元。被告承诺周转几天即还,但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被告韩XX合法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被告违约情况。庭审中,贾如梦律师向法庭清晰陈述了借款经过及被告拒还事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主张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22年8月1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晰、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纠纷。贾如梦律师通过完整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成功锁定了借款事实,使法院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贾如梦律师精准援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缺席审理案件中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的扎实功底。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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