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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北某管件公司与山东某钢结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审理法院信息

临沂仲裁委员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案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河北某管件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钢结构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申请人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钢结构构件买卖关系,被申请人已收货1094.12吨,尚欠货款XXX元,另有120吨货物未提货。被申请人辩称合同未生效、数量有差异、已多付220万元等。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整理了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过磅单、银行转账凭证、发票、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合同已成立生效。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220万元支票重复支付”抗辩,贾如梦律师提供银行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支票未能成功兑付,双方已换票处理,不存在重复支付。仲裁庭采纳了该主张。

案件结果

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货款XXX元及违约金112930.4元,驳回申请人关于120吨货物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仲裁费19850元,双方分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涉及合同效力、货物数量争议、付款争议及违约金计算。贾如梦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成功证明合同虽未盖章但已实际履行,应认定成立生效;同时,通过详尽的证据链(银行证明、聊天记录)驳斥了被申请人“重复支付220万元”的抗辩,避免了申请人被主张返还巨额款项的风险。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商事仲裁中善于运用证据规则、破解复杂账目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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