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张X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离婚纠纷,李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李XX返还彩礼15万元及五金首饰。李XX上诉主张双方自恋爱起即共同生活、彩礼已用于共同开销、自身因流产导致身心受损,请求改判返还5万元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孕检报告、流产手术同意书、医疗费票据、抑郁症诊断证明、开房记录、旅游报名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双方婚前已发生两性关系并共同生活,以及上诉人因流产导致身体和精神伤害。二审庭审中,贾如梦律师充分阐述了彩礼应予少返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婚前共同生活达到“长期、持续、稳定”的程度,亦不能证明流产与彩礼返还的关联性,维持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李XX返还张X彩礼15万元及五金首饰(如不能实物返还则折价38031.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XX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彩礼返还纠纷的二审案件,法律上对“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极高。贾如梦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尽管未能改变判决结果,但通过系统收集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证据、医疗证据等,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更低的返还比例,充分履行了辩护职责。本案也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处理家事纠纷中面对不利证据时的专业坚持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