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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来自贵州的吴XX(化名)与济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城市联营店协议书》,计划加盟其“XX馆”品牌。合同签订当日,吴XX依约向餐饮公司支付了品牌保证金48800元。随后,餐饮公司仅派人协助进行了店面选址,便以吴XX未向其采购指定酒水为由,停止了后续的所有服务与培训。吴XX感到受骗,遂委托北京市XX的赵XX律师代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本案被告为济南某餐饮公司,其委托了其他律所的律师出庭应诉。

二、办案经过

赵XX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关键点。他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法律规定的“冷静期”条款,即被特许人(加盟商)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吴XX并未实际使用餐饮公司的品牌标识进行经营,也未接受其装修设计方案。

在庭审中,餐饮公司辩称吴XX拒绝采购其核心物料构成违约,故公司有权拒绝后续服务。赵XX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

  1.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餐饮公司)有法定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冷静期”,但其未约定,本身存在缔约过错。

  2. 吴XX在签约后不久即提出异议,且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如品牌标识、装修设计等)开展经营,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未丧失。

  3. 赵律师成功向法庭论证,无论协议如何约定,作为被特许人的吴XX都依法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案件结果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赵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吴XX未采购酒水有一定过错,但餐饮公司未在合同中载明“冷静期”条款,使吴XX难以知悉其合法权益。鉴于吴XX未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为平衡双方权益,法院判决双方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3月5日)解除,并依据公平原则和双方履行情况,酌定餐饮公司向吴XX返还保证金4万元。此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部分前期投入。

律师价值:北京市XX赵XX律师,经验丰富,是济南人信得过的律师。本案中,赵律师精准运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冷静期”条款,从合同瑕疵入手,即便当事人存在部分履约瑕疵,仍成功为加盟商争取到大部分保证金退还,展现了其在加盟维权领域高超的策略水平和法律功底。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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