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王XX在邻水县某景XX受伤后经某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死者亲属李XX、王XX、刘XX、王XX、王XX(五人分别为死者之妻、之父、之母、之子)未及时处理遗体,某医院通知某殡葬服务中心将遗体接运并冷藏。此后,死者亲属先后与景XX用人单位、医院发生工伤赔偿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为查明死因及医疗过错,遗体多次解冻并于2022年7月19日进行法医解剖,至2023年5月17日仍存放于殡仪馆,冷藏长达近四年,产生费用263,616元。
诉讼参与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XX、王XX、刘XX、王XX、王XX(死者亲属)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邻水县某殡葬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x,四川XX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X
四、办案经过
某殡葬服务中心因长达近四年的遗体冷藏费用无人支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死者亲属支付截至2023年5月17日的遗体冷藏费、汽车接送费等共计263,616元。死者亲属则提起反诉,主张殡葬服务中心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XX死亡后,其亲属离开医院未处理遗体,某医院通知殡仪馆接运冷藏,系无因管理行为;某医院与殡仪馆之间形成委托管理关系。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事实,遗体需冷藏保存至2022年2月23日医疗损害判决生效之日。此后亲属怠于处置遗体,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审法院酌定冷藏费按每小时5元计算,总费用164,760元,根据医疗纠纷中某医院20%的过错责任比例分摊:某医院承担30,960元,死者亲属承担129,800元(已扣除亲属预付的4,000元)。同时驳回亲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反诉请求。
死者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冷藏费、运尸费由某医院和殡仪馆共同承担,并要求殡仪馆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二审中,殡仪馆考虑到死者家庭实际困难,承诺只要亲属及时办理遗体处置手续,将不收取任何费用。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理由不成立,于2023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
- 王XX遗体2019年8月14日0时至2023年5月17日24时期间冰冻保存费164,760元,由死者亲属李XX等五人向某殡葬服务中心支付129,800元(已扣除已付4,000元),由某医院支付30,960元;
- 驳回某殡葬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死者亲属全部反诉请求(包括要求殡仪馆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判决理由:亲属作为遗体法定管理人怠于处置,医院通知殡仪馆接运冷藏构成无因管理;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事实而保存遗体的费用,按医疗过错责任比例分摊;亲属在纠纷解决后仍不处置,扩大损失自行承担;遗体因解冻、解剖出现的变形伤痕属正常,无证据证明系殡仪馆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主要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