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
代理身份: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曹X因琐事与饭店安保人员江X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曹X实施推搡、拉扯、按压等行为,致江X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江X第12胸椎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曹X的行为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案发后,曹X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认可。辩护人及当事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款5.6万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二、我方辩护要点(诉讼请求)
1.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2. 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
3. 被告人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4.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条件;
5. 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因民间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刑事案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围绕主观恶性、过错程度、赔偿谅解、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等核心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当事人未被实际收监执行,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标准,围绕轻伤二级、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关键情节构建辩护体系;
2. 推动当事人及时全额赔偿、获取书面谅解,夯实缓刑适用基础;
3. 结合案件起因、冲突过程、到案表现等细节,论证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4. 有效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助法院准确适用缓刑,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人身自由与正常工作生活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