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
判决时间:2019年7月8日
代理身份:原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一份为水电施工工程合同,一份为卫生间改造工程合同,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以现金及房租抵扣方式合计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就工程总价款、已付款及是否欠付工程款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34800元,协商未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中,因原告方未配合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及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终止。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价款核算工程总造价,认定被告仍欠付部分工程款。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争议为工程总价款、已付款金额及欠付工程款数额。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两份施工合同、付款记录、工程交付事实等证据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因鉴定程序未能完成,法院按合同约定价款据实结算,最终认定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416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证据受限情况下,依法为委托人追回剩余工程款项,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律师价值
1. 梳理两份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固定施工、交付、付款等基础事实,搭建诉讼请求基础逻辑;
2. 依据合同约定价款主张权利,在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增量工程的情况下,推动法院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3. 协助委托人主张工程款利息,明确利息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4. 全程参与庭审举证、质证与辩论,在客观举证受限情形下,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