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5年5月6日
代理身份: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李X因停放摩托车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致被害人右手食指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代理律师协助其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二、我方辩护请求
1.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因民间琐事引发;
2.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
4. 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因日常琐事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代理律师围绕认罪态度、赔偿谅解、矛盾化解、社会危害性等核心量刑情节开展辩护,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未实际收监执行,取得理想辩护结果。
四、律师价值
1. 快速推动民事赔偿与刑事谅解,为缓刑适用奠定关键基础;
2. 精准论证自愿认罪、初犯偶犯、被害人过错等从轻情节;
3. 有效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协助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
4. 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人身自由,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