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5年6月11日
代理身份: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沈X因店面租金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先动手击打被告人面部,后被告人持木棒将被害人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经辩护人协调,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二、我方辩护请求
1.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先行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2.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
4.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5. 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因租金纠纷引发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两处轻伤,法定刑在三年以下。辩护人围绕被害人过错、自愿认罪、全额赔偿、被害人谅解等核心从轻、减轻情节展开有效辩护。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未实际收监执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起因,明确被害人先行过错,为从轻处罚提供关键依据;
2. 积极推动民事赔偿与刑事谅解,为缓刑适用奠定最重要基础;
3. 充分阐释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争取从宽处理;
4. 成功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人身自由与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