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12月13日
代理身份:被告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地下车位,称因管道渗漏导致车辆受损,自行维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34590元。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腐蚀性液体渗漏不属实,车辆维修项目与本次事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我方抗辩请求
1. 原告主张的管道渗漏腐蚀性液体无事实依据;
2. 原告主张的34590元维修费缺乏与本案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多数维修项目属于车辆自身养护与扩大损失,不应支持;
3. 原告未按规定使用车位,自身存在过错;
4.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仅在合理、关联范围内据实认定责任。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项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主张全额维修费用34590元,代理律师围绕因果关系、损失合理性、过错程度重点质证抗辩,提出绝大多数维修项目与本次事件无关,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意见,对非关联维修项目不予支持,最终仅酌定支持损失3500元,核减金额高达31090元,大幅降低物业公司赔偿责任,实现显著应诉效果。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剥离扩大损失、无关维修、车辆自身养护项目,斩断不合理索赔依据;
2. 严格审查因果关系,有效降低物业公司赔偿比例;
3. 以专业质证将原告34590元诉求压缩至3500元,减损比例超90%;
4. 为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证据审查与抗辩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