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8月10日
代理身份: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原告某建设公司及其十堰分公司承建被告服务大厅主体工程与装修工程,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以被告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请支付工程款955384.27元及利息。被告以工程未完成备案、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审计费、质保金、质量违约金等提出抗辩。案件涉及两份施工合同、审计核减、土石方代付款、质量奖项、保修期限等争议。
二、我方抗辩请求
1. 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存在漏水问题,被告有权拒付工程款;
2. 原告送审造价审减率超标,应承担审计费并从工程款中抵扣;
3. 工程质保期未届满,应扣除5%质量保证金;
4. 工程未达“武当杯”及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应扣减相应违约金;
5. 驳回原告不合理的利息及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周期长、争议点多。代理律师围绕竣工验收、审计费用、质量保证金、合同违约金、代付土石方款等核心焦点全面抗辩。法院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已获“武当杯”奖项,审计费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质保金因保修期届满应予以支付,代付土石方款不计入本案已付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955384.27元并分段计息。我方在复杂事实中依法厘清责任,实现行政单位合规应诉、风险可控。
四、律师价值
1. 系统梳理多份合同、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结算资料,还原完整案件事实;
2. 精准区分代付土石方款与案涉工程款,避免行政单位重复付款;
3. 围绕质量保修、审计费、违约金等提出专业抗辩,依法维护行政单位权益;
4. 为政府机关处理历史遗留工程纠纷提供严谨、规范、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