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郧西县XX
判决时间:2020年7月
代理身份:被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易地搬迁安置房项目中提供开山挖地基劳务,经镇村组织协调,双方对劳务报酬进行估算,确认欠付80000元,并书面约定待工程审计结果出来后按审计据实结算。后原告在工程审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0000元。被告方XX认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起诉时机不当。
二、我方XX请求
1. 双方已明确约定劳务报酬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目前审计尚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
2. 原告在条件未成就前提下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告知其待审计后另行主张。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易地搬迁项目劳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代理律师抓住双方签字确认的“按审计结果结算”这一关键约定,向法庭阐明案涉款项尚未到履行期限。法院采纳被告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起诉时机不当,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需待审计完成后再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实现程序性完全胜诉。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抓住**“按审计结算”**的合同条件,构建决定性抗辩理由;
2. 严格适用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起诉;
3. 为施工企业在附条件付款、按审计结算类劳务纠纷中提供典型胜诉方案;
4. 避免企业在结算依据未确定前被迫提前付款,有效防控财务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