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20年11月17日
代理身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一、案件详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实行统一账户管理、财务监管、利润按比例分配。合作期间,被上诉人因开展业务向上诉人借支款项并按财务流程报销。后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欠付借支款、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偿还242234.5元并赔偿损失203166元。被上诉人抗辩双方系合伙合作关系,在未清算收支、利润、成本前,无权单独主张借支款返还。
二、我方抗辩请求
1. 双方属于合伙合作关系,所有收支、借支、报销均系合伙内部财务往来;
2. 合伙项目未进行财务清算,上诉人无权单独主张返还借支款;
3.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合伙合作引发的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合伙未经清算能否单独主张借支款返还。代理律师围绕合作性质、财务统一管理、利润分配、未完成清算等核心要点抗辩。一、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双方系合伙合作关系,在未清算前上诉人无权单独起诉索要借支款,先后裁定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我方实现一、二审完全胜诉。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认定双方为合伙合作关系,明确借支属于合伙内部财务往来;
2. 严格适用合伙清算规则,成功确立未经清算不得单独主张债权的核心抗辩;
3. 二审程序中稳定胜诉成果,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为当事人彻底免除诉讼负担;
4. 为合伙、合作项目中“先清算、后结算”类纠纷提供典型胜诉裁判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