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19年5月30日
代理身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郧县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某实业公司及陈X于2014年向被申请人借款XXX元,期间偿还部分本息。2018年5月4日,三方签订《对账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8年4月18日,尚欠本金XXX元、利息610450元,合计XXX元,陈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申请人未还款,被申请人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以利息计算过高、本金认定有误为由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抗辩《对账还款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再审理由无证据支持。
二、我方请求
1. 确认《对账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案涉借款本息数额真实准确;
2. 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一审、二审生效判决。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案件,争议焦点为《对账还款协议》效力及欠款本息认定。代理律师围绕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举证,证明案涉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再审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对账协议,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再审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一、二审判决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胜诉。
四、律师价值
1. 固定并强化《对账还款协议》核心证据效力,彻底夯实胜诉基础;
2. 精准适用举证规则,促使再审申请人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实现一审、二审、再审全程胜诉,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合法债权;
4. 有效保障生效判决既判力,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期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