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12月2日
代理身份:被告(申请执行人)谈X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详情
原告赵X、黄X系第三人某工贸公司股东,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需赔偿被告谈X201700.22元。执行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谈X申请追加二原告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二原告以认缴期限未到、公司仍有债权可实现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驳回追加申请。
二、我方抗辩请求
1. 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经法院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2. 二原告作为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原告主张的公司债权仅有合同,无结算、无回款、无催款记录,不能证明公司具有清偿能力;
4.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代理律师紧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不破产+出资加速到期”裁判规则,有力驳斥原告“期限利益”“尚有债权”等理由。法院审理认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由生效裁定确认,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有清偿能力,追加股东合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完全胜诉,股东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锁定执行追加的法律依据;
2. 有效否定原告虚假“债权”证据,彻底击破股东规避执行的理由;
3. 实现申请执行人核心目的:成功追加股东、打通执行回款路径;
4. 为“执行终本+追加股东”类案件提供了标准、可复制的胜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