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7月20日
代理身份:被告
一、案件详情
原告周XX、周XX与被告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将其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拆除,交由被告用于房地产开发,被告以商业门面及住房予以补偿。原告依约拆除建筑物后,被告开发项目因无合法规划、用地手续无法交付约定房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交付门面房420㎡、住房四套,合计价值约456万元。被告辩称案涉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原告建筑物系违法建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我方抗辩请求
1. 案涉《拆迁协议书》违反集体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2. 案涉土地及开发项目无合法用地、规划手续,合同标的不能、无法履行;
3. 原告主张的房屋及门面房无合法产权,不能交易、不能交付,不应支持;
4.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集体土地上拆迁还建引发的合同纠纷。代理律师紧扣合同效力核心,提出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涉项目无合法手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将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拆迁协议书》无效;案涉项目无合法审批手续,原告诉请交付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抓住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关键点,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奠定胜诉基础;
2. 清晰揭示集体土地非农建设、违法开发的法律风险,阻断原告巨额财产请求;
3. 案件标的高达456万元,全面驳回原告诉请,为被告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4. 为集体土地拆迁、合作开发类纠纷中认定合同无效提供典型裁判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