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4月12日
代理身份:被告
一、案件详情
原告养殖合作社诉称,其购买并喂食被告郭XX运输销售的玉米后,出现生猪大量死亡情况,主张玉米含有黄曲霉素导致生猪中毒死亡,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257050元。被告孙XX抗辩:原告送检玉米并非其销售,原告无证据证明生猪死亡与食用玉米存在因果关系,生猪死亡实为疫病所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二、我方抗辩请求
1. 原告无证据证明送检玉米系被告孙XX销售;
2. 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均为单方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原告未能证明生猪死亡与喂食玉米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4. 原告的生猪死亡实为外来猪瘟疫情导致,与产品质量无关;
5.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孙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核心在于因果关系认定。代理律师围绕“送检样本不具有关联性、检测程序不合法、生猪死亡原因不明、存在疫情致死可能”等关键点系统抗辩。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生猪死亡与三被告销售的玉米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孙XX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抓住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因果关系三大核心,彻底推翻原告诉讼基础;
2. 有力指出原告单方检测、单方评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证据规则上奠定胜诉基础;
3. 查明并揭示生猪死亡系疫情导致,与饲料质量无关,彻底切断责任关联;
4. 实现零赔偿、零责任完全胜诉,为产品销售者质量责任纠纷提供经典抗辩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