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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史X与史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史X与被告史X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史X委托河北XX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24年7月1日,被告骑电动三轮车至原告门店,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用铁链子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住院治疗30天,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127.05元。被告辩称误工费超标、原告住院期间曾离院看店。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轻微伤)、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及原告以经营五金涂料为生。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住院期间看店”抗辩,贾如梦律师指出:原告虽曾短暂离院,但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单显示2024年7月12日后未用药治疗,法院据此核减了之后的床位费570元,但其余住院费用仍予支持。同时,贾如梦律师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4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为损失计算提供了依据。庭审中,贾如梦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侵权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及各项损失的合理性。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6557.0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3435元及不合理床位费)。案件受理费114元,被告负担110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轻微伤侵权纠纷,被告对误工期、护理期等提出异议。贾如梦律师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将争议焦点转化为客观鉴定结论,为法院支持误工费(9165元)和护理费(1143元)提供了依据。在原告住院期间有离院记录的不利情况下,贾如梦律师仍通过精细的损失核算,为当事人争取到1.6万余元赔偿,体现了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善于运用鉴定程序、精准计算损失的实务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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