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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阳媚律师
离婚期间继承遗产,若遗嘱明确“归子女个人所有”,可有效排除配偶共有权。建议订立遗嘱时明确写入“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享有任何权益”等措辞。若未明确,则继承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分割一半。

案件详情

关键词: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期间、遗嘱指定

【案情背景】

朱X(化名),女,32岁,与丈夫秦X(化名)于2023年底起诉离婚。诉讼期间,2024年3月,朱X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遗嘱:名下价值500万元的房产由朱X一人继承,明确“该房产仅归朱X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秦X得知后,要求分割该遗产的一半,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未排除配偶权利”。

朱X认为遗嘱已明确只给自己,秦X无权分割。

【争议焦点】

  1.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中“仅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表述,能否排除配偶的共有权?

  3. 如果遗嘱没有明确排除,法院如何处理?

【实操过程】

朱X委托蒋XX律师团队时,秦X已经向法院申请追加分割遗产。我方核心论点: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朱X父亲的遗嘱已明确“仅归朱X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除外情形。

第二,该遗嘱订立于朱X与秦X分居并已提起离婚诉讼之后,父亲的目的显然是保护女儿的个人财产,不使其流入即将离婚的女婿手中。

秦X辩称:遗嘱是父亲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剥夺配偶的法定权利。我方援引最高法相关案例指出:尊重遗嘱自由,遗产指定归子女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该500万元房产为朱X个人财产,秦X无权分割。同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秦X需支付朱X离婚损害赔偿(因秦X婚内出轨证据充分)。

【经验总结】

离婚期间继承遗产,若遗嘱明确“归子女个人所有”,可有效排除配偶共有权。建议订立遗嘱时明确写入“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享有任何权益”等措辞。若未明确,则继承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分割一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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