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海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海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一份《栏杆工程合同》,承接了某住宅项目的栏杆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2,255,003.34元。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也已交付业主。但被告仅支付了1,653,951元,剩余601,052.34元尾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俞律师重点指出:第一,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第二,关于开票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第三,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俞律师还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67,650.10元)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仅对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