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合同纠纷二审案—公司上诉被驳回全部诉请,胡雨薇律师代理委托人维持“职务行为不担责”胜诉结果
审理法院信息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数字健康XX(以下简称“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化名)、漆X(化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化名)
代理人:胡雨薇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王XX,特别授权)
2017年3月,熊X、漆X与王XX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熊X、漆X占利润70%,王XX占30%,XXXX在协议上加盖公章。XXXXXX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熊X、漆X认为其应分得利润,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王XX系XXXX销售代表,签订合同系履行代理行为,判决王XX个人不承担责任,由XXXX向原告支付605,762.50元及利息。XXXX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王XX非其员工、合同无效等理由。
办案经过
胡雨薇律师在二审阶段继续代理王XX,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开展辩护工作:
坚守职务行为认定:依据一审已查明事实及双方在多次诉讼中的自认,坚持王XX系XXXX在江西的销售代表,签订合作协议系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XXXX承担。
关联刑事判决的有力支撑:引用宜春市袁州区法院(2024)赣0****刑初***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王XX作为XXXX在江西范围内代理商,因案涉项目构成串通投标罪。胡雨薇律师精准运用该刑事判决,一方面证明王XX已退缴违法所得、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强化了“王XX系XXXX代理商”这一事实认定的权威性。
应对XXXX上诉理由:针对XXXX提出的“非合同当事人”“王XX非员工”“合同无效”等上诉理由,胡雨薇律师指出:XXXX在合同上盖章即表明认可合同内容;生效裁判已多次确认王XX的销售代表身份;合同签订XXXXXX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合法有效。
厘清刑民交叉案件边界:胡雨薇律师成功论证王XX的串通投标行为属个人犯罪,已由刑事判决处理完毕,不影响民事纠纷中对其职务行为的认定,有效切割了个人刑事责任与公司民事责任。
二审期间,XXXX提交了新证据《渠道销售合作合同》,试图证明其与王XX控制的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而非王XX个人代理。胡雨薇律师精准质证,指出该证据不能证明王XX与XXXX之间的关系,二审法院采纳该质证意见,对XXXX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案件结果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5)赣****民初****号民事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XXX在合同上盖章应认定其认可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对XXXX具有约束力。
但合同实际并未履行,熊X、漆X未参与项目经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项目有实际投入。
分配合伙利润的基础应是对合伙事务的投入与贡献,在合同未实际履行、熊X、漆X未承担合伙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分配70%利润缺乏事实依据,有违公平原则。
关于王XX的核心结果:二审法院虽以公平原则为由驳回了原告对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并未推翻一审关于王XX职务行为的认定。王XX个人在本案中始终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胡雨薇律师代理的委托人实现了完全脱责的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