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桐乡市XX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系第465845XX号“DRA**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主营办公椅扶手垫等产品。202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徐XX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南*生活”店铺中,盗用原告自行拍摄的产品图片,并在商品详情页的“品牌”栏中直接标注“DRA**E”,以低于原告正品的价格销售同类商品。平台显示累计销量达100余万件。原告曾两次发函警告,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向平台投诉后,被告以下架后又上架的方式继续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维X行动。首先,指导原告向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被告店铺侵权页面进行公证固定,形成关键证据。其次,全面收集了商标注册证、产品荣誉证书、原告自行拍摄图片的原稿等权利证明材料。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被告的侵权故意以及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面对被告“通过软件批量采集、非有意侵权”的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第一,原告两次通过平台客服向被告发送侵权警告函,被告均未予理会,甚至在平台投诉后仍反复上架侵权链接,主观恶意明显。
第二,被告在商品详情页品牌栏中直接使用“DRA**E”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第三,被告辩称“销量100万+为店铺总销量”,俞律师主动申请法院监督被告后台调取实际销售数据,最终查明实际销量近1000件,为法院合理确定赔偿基数提供了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详情介绍品牌栏中使用“DRA**E”文字,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侵权。虽然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难以确定,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间接故意、原告多次投诉后被告仍放任侵权等因素,将其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含律师费、公证费)。原告的商标权维X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