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嘉兴市XX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与被告钟XX自2023年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购买各类布匹。原告完成全部交付义务后,将被告购买布匹数量及累计拖欠金额的电子单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5月23日,被告累计拖欠货款395,791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屡屡失约,仅支付了39,000元,尚欠356,791元未付,随后彻底失联。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欠款金额较大(超35万元),且被告失联,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面对这一情况,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
第一,以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电子单据作为核心证据。俞律师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已将欠款金额电子单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确认,且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结合交易习惯,构成对欠款事实的认可。
第二,申请法院公告送达。因被告下落不明,俞律师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正常推进。
第三,主张1.5倍LPR的逾期利息。俞律师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上浮50%(年利率4.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弥补客户资金占用的损失。
第四,主张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失联导致需公告送达,俞律师同步主张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减轻客户维权成本。
庭审中,被告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含对账内容),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尚有356,791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的事实。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56,7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6,79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