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章XX与被告倪XX、徐XX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系个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染色车间,其中倪XX负责日常管理,徐XX配合开拓业务。2023年2月,原告与倪XX(购方)、徐XX(保证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合伙体供应纺织助剂。原告依约供货后,经对账确认尚欠货款294,195元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徐XX以“合伙是受倪XX欺骗”、“倪XX承诺对外债务由其承担”、“我对该笔货款不知情”等理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律师费。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合伙协议合同》、《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伙人徐XX是否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徐XX辩称其对货款不知情,且倪XX曾承诺对外债务由自己承担。
针对徐XX的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
第一,合伙债务依法连带。根据《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徐XX与倪XX之间的任何内部承诺,均不能免除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第二,徐XX对案涉债务知情。徐XX在《购销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对买卖关系知情;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原告曾通过微信向徐XX发送对账单并询问付款进度,徐XX回复“联系不上倪XX”等,足以证明其知情。
第三,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维权的一切费用均有违约方承担”。俞律师据此主张12,500元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获得法院支持。
庭审中,被告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倪XX、徐XX自2023年2月1日起存在合伙关系。案涉买卖业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货物与合伙经营业务有关,买方系二被告的合伙体。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抗辩称倪XX承诺对外债务由其承担,与徐XX无关,本院认为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其内部约定,不能因此免除徐XX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294,195元、逾期利息(按LPR的2倍计算)及律师费12,500元。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