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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辩护人提出的“交通肇事罪”观点,胡雨薇律师紧扣被告人在闹市区因情绪而严重超速、漠视公共安全的关键事实,力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使得被告人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死缓),在法律框架内为逝者及家属争取了最大限度的正义与公道。

案件详情

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案:城市主干道超速致三人死亡,被告人获刑死缓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正值国庆节假日晚高峰,被告人廖X(男,案发时20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搭载朋友孙X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前往御**巷。途经城市主干道昌江大道梨树XX等待信号灯时,廖X与孙X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心情烦躁。

绿灯亮起后,廖X为释放情绪,在限速40km/h的路段上猛踩加速踏板,短时间内将车速提升至约129km/h。期间,同乘人员孙X因感到害怕曾劝其减速,廖X短暂松开油门后,再次将加速踏板踩至100%,持续高速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XX东侧约371米处时,遇被害人胡X(男,殁年31岁)、王X(女,殁年30岁)及其不满1岁的儿子胡XX(由胡X抱在怀中)横过道路。因车速过快,廖X虽采取紧急制动和转向措施,但仍无法有效避让,车辆与三名被害人发生猛烈碰撞,造成胡XX当场死亡,王X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X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肇事车辆碰撞前速度约为129km/h,廖X案发时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案发后,廖X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办案经过

本案被害人王X的丈夫及女儿(即被害人王X的近亲属)委托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胡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刑事诉讼。

办案过程中,胡XX律师重点围绕以下关键问题开展工作:

  1. 罪名定性之争: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交通肇事罪”观点,代理律师强调,廖X在节假日晚高峰、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因个人情绪故意严重超速行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持漠视的放任心态,其行为已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依法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主观故意分析:代理律师指出,廖X曾向朋友展示车辆加速性能,熟悉涉案路段情况,明知限速规定及高速驾驶的极高风险,仍不顾同乘人员劝阻持续加速,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至少具有间接故意

  3. 自首情节的争辩: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代理律师认为廖X到案后对肇事车辆真实速度、持续踩踏加速踏板的动机等关键事实未能如实供述,影响了对其主观心态的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应依法从严把握。

  4. 量刑情节的提交: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家庭遭受重创的相关材料,包括被害人父母因本案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等后果,以证明犯罪后果的特别严重性。

案件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罪名成立:被告人廖X明知节假日晚高峰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仍严重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形成重大现实危险,并实际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危害相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主观心态:廖X自严重超速形成无法管控的现实危险时起,对公共安全持不管不顾、漠视的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其事后采取的制动、避让、报警等行为,不影响对其高速驾驶时主观心态的认定。

  3. 自首认定:廖X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因争执后为释放情绪而持续高速行驶并撞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虽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认定为自首

  4. 量刑理由:鉴于廖X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判决体现了对恶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依法考量了间接故意及自首等情节,对类似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1970-01-01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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