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案件结果:调解离婚,抚养费由原告主张的1800元/月降至1200元/月;原告主张的10000元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案涉房屋权益归被告,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车辆折抵历史抚养费,无需另行支付
调解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2025年9月
代理方:被告(女方)
一、案件详情
原告冯X(男)与被告黄X(女)于2012年5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冯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于2025年8月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的主要诉求包括:离婚;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一套商品房、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被告黄X对离婚无异议,但对抚养费金额、财产分割方案及经济补偿金主张存在强烈异议。被告遂委托江苏XX律师代理本案。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我方(被告)主要应对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离婚;
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婚生女冯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800元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
4.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我方(被告)主要答辩及调解目标:
· 同意离婚,但女儿长期与被告感情深厚,考虑到原告坚决要求抚养权,我方放弃争夺直接抚养权,但要求抚养费大幅降低;
· 案涉房屋(中XX观澜府某室)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首付及大部分按揭由被告承担,应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
· 车辆(东风XX牌)可归原告所有,但应折抵被告在离家期间本应承担的女儿抚养费;
· 不存在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告该项请求应予驳回。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因感情不和引发的离婚纠纷,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意见一致,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费金额、共同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金。
接受被告黄X委托后,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 梳理财产贡献证据:整理被告支付房屋首付、偿还贷款以及车辆购买出资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对房屋贡献远大于原告。
2. 核算实际抚养成本: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被告收入情况,论证原告主张的1800元/月抚养费明显过高。
3. 提出替代性财产方案:主动提议将车辆作价后,折抵被告离家期间未实际支付的抚养费,既简化财产分割,也避免被告在离婚后另行补付该期间费用。
4. 驳斥经济补偿金请求: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法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或存在重大过错),我方坚决反对该项请求。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 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 抚养费: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2025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比原告主张的1800元降低三分之一),直至女儿独立生活。
· 探望权: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避免了法院强制执行约束)。
· 房屋处理:案涉房屋(观澜府某室)项下权益全部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 车辆处理:车辆归原告所有,车辆分割款折抵被告离家期间应给付女儿的抚养费,被告就过往期间的抚养费不再另行支付。
· 经济补偿金:调解协议中未支持原告该项请求,被告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 其他财产及债务: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支出诉讼成本)。
这一调解结果,在财产分割上为被告保住了核心资产(房屋),同时大幅降低了未来的抚养费支付压力,并完全免除了原告主张的1万元经济补偿金。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控制调解底线:在原告坚决要求女儿直接抚养权的情况下,果断放弃抚养权之争,将谈判资源集中用于降低抚养费和保住房屋,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更大风险。
2. 大幅降低抚养费金额:通过核算本地抚养成本及被告实际收入,说服原告接受1200元/月的标准,相比原告起先的1800元/月,累计为被告(至女儿18周岁)节省抚养费约 (1800-1200)×12个月×(18岁-12岁)≈43200元。
3. 成功免除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的10000元经济补偿金被完全驳回,无任何依据成立。
4. 巧妙创设车辆折抵方案:用车辆分割款一次性折抵被告离家期间本应支付的抚养费,既解决了车辆归属问题,又避免了被告就“过往期间抚养费”被另行追索,实现“一笔勾销”的效果。
5.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调解明确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轻了被告的经济支出。
本案充分说明:在离婚案件中,即便不争直接抚养权,通过合理的财产捆绑谈判+精准的费用测算+创造性的折抵方案,仍可以为被告争取到极为有利的调解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长期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