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案件结果: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女方)直接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名下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限期搬离;原告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分割款50000元(分期),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如原告逾期付款,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
调解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2025年3月
代理方:原告(男方)
一、案件详情
原告李X与被告赵某于202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22日生育一子李XX。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江苏XX律师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的主要诉求为:离婚;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则希望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上主张相应权益。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婚生子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因感情不和引发的离婚纠纷,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并无异议,主要争议集中于婚生子的直接抚养权归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主要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车辆的归属)。
接受原告委托后,我们客观分析了双方的抚养条件:原告工作性质导致陪伴孩子时间有限,而被告有更稳定的居家照护能力。若在法庭上硬性争夺抚养权,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且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在策略上作出了务实调整——以顺利离婚、保留核心资产(房屋)、尽快恢复生活秩序为首要目标,在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上作出适当让步,换取调解的顺利达成。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 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 子女抚养:婚生子李XX由被告赵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李X自2025年4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 探望权:原告每月可探望三天,寒假探望四天、暑假探望十天,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被告应予协助。
· 房屋处理:原告名下的河X佳XX某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于2025年4月4日前搬离。
· 车辆处理:双方共有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苏LD****C)归被告所有,原告协助办理过户,过户费由被告承担。
· 共同还贷分割款:原告向被告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分割款50000元,其中10000元于2025年3月28日支付,剩余40000元自2025年4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
· 违约条款:若原告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分割款,则视为5万元全部到期,且原告需另行支付被告违约金5000元,被告可就全部款项及违约金扣除已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其他财产及债务:各自名下存款、收益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虽然原告未能获得直接抚养权,但保留了个人名下房屋,抚养费1000元/月相对合理,且通过分期支付共同还贷分割款的方式缓解了短期资金压力。整体调解结果实现了原告快速解除婚姻关系、恢复生活秩序的预期目标。
四、律师价值
1. 客观评估抚养权风险,理性制定策略:在原告无法提供充分优势证据证明其更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果断放弃硬性争夺抚养权,转而聚焦于保住房屋、降低抚养费、争取合理探望权,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更大损失。
2. 抚养费谈判成果: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相比许多离婚案件中判决的较高标准(通常为月收入的20%-30%),该金额对原告而言负担较轻,长期累计节省可观。
3. 房屋所有权完整保留:调解明确原告名下房屋归原告所有,且被告限期搬离,避免了房屋被分割或原告被要求搬离的不利后果。
4. 共同还贷分割款分期支付:5万元分割款采用分期方式(首期1万元+后续4个月各1万元),有效降低了原告的即时现金压力,同时通过协商排除了利息主张。
5. 违约条款双向约束意识:虽然违约条款主要保护被告,但原告在明知自身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接受该条款,反而促成了对方的信任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避免了诉讼拖延。
6. 探望权明确具体:约定了每月三天、寒假四天、暑假十天的量化探望时间,保障了原告与孩子未来长期的情感联系,避免了后续探望纠纷。
本案充分说明:在离婚纠纷中,不执着于“全赢”,而是根据客观条件和当事人核心利益进行取舍,往往能通过调解获得更高效、更可执行的解决方案。对于原告而言,快速解除婚姻束缚、保住主要资产、建立稳定的探望机制,远比僵持于XX诉求更为务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