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被告支付货款195000元(原告诉请211791.98元,减少约16792元);原告放弃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调解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2025年8月
代理方:被告
一、案件详情
2025年3月及6月,原告某铜业公司与被告某金属制品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铝棒销售合同》。原告依X向被告供应70#、80#铝棒,合计供货金额724996.28元。后被告因质量或规格原因退还部分铝棒,折价513204.3元,原告主张剩余欠款为211791.98元。双方就欠款金额、付款条件(增值税发票开具)及额外费用承担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
被告委托江苏XX律师代理本案。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我方(被告)主要应对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1791.98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我方(被告)主要答辩及调解目标:
· 对欠款金额有异议,认为退货折价后实际欠款应低于原告主张;
· 原告尚未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交易习惯被告有权暂缓支付;
· 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该项请求缺乏依据;
· 争取降低最终付款金额,避免承担额外费用,并尽快解除财产保全以恢复公司正常经营。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买卖合同中因退货、开票争议引发的欠款纠纷。原告在起诉时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被告公司账户被冻结,日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我们的核心目标是:在合理范围内尽快达成调解,降低付款金额,免除额外费用,并迅速解封账户。
接受委托后,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 梳理账目及退货明细:与被告财务人员逐笔核对供货、退货记录,确认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存在计算误差及重复计算部分,为谈判提供数据支撑。
2. 抓住“未开票”的关键抗辩:根据《民法典》及交易习惯,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附随义务,原告尚未全额开票,被告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
3. 反驳律师费主张: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原告该项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4. 主动提出调解方案:鉴于账户冻结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我们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提出“原告先开票、被告后付款”“降低本金、免除额外费用、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的一揽子方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 付款金额: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货款195000元(比原告诉请的211791.98元减少16791.98元);
· 付款条件:原告需先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959749.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三日内支付195000元;
· 解封安排: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原告立即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 放弃其他请求: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
· 诉讼费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该调解结果使被告实际支付金额大幅低于原告诉请,且完全免除了律师费、保全费等额外负担,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同时,通过“先票后款”的安排,确保了发票合规性,避免了税务风险。
四、律师价值
1. 显著降低付款金额:通过账目核对和谈判,将最终付款额从21.18万元降至19.5万元,为被告直接节省约1.68万元。
2. 免除全部额外费用: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律师费(通常可达数千至数万元)全部被驳回或放弃,被告无需承担任何额外支出。
3.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23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进一步降低了被告的维权成本。
4. 争取有利付款条件:约定“先开票、后付款”,避免了被告先付款后难以及时取得发票的税务风险,也强化了原告的履约义务。
5. 快速解除财产保全:通过调解明确解封义务,被告账户在付款后可迅速解冻,最大限度减少了账户冻结对日常经营、员工工资发放及新业务开展的不利影响。
6. 高效结案,避免判决风险:若坚持诉讼,被告可能面临全额支付及承担部分诉讼费的风险。调解方案以不到原告诉请92%的金额结案,且对方放弃额外费用,是极为务实、有利的结果。
本案充分说明: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面对财产保全时,通过账目核对、开票抗辩及主动调解,完全可以实现“少付、不付额外费用、快速解封”的三重目标。律师的专业谈判能力和对交易细节的把握,是扭转被动局面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