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案件结果:调解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女方)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补偿从原告主张的15万元降至8万元,分两期支付;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调解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2025年9月
代理方:被告(男方)
一、案件详情
原告王X(女)与被告许X(男)于201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日生育一子许XX。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的主要诉求为:离婚;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在分居期间抚养婚生子的费用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离婚及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分居期间抚养补偿15万元明显过高,且缺乏充分依据。被告委托江苏XX律师代理本案,希望在合理范围内解决抚养费及补偿问题。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我方(被告)主要抗辩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分居期间抚养婚生子的费用15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方(被告)主要抗辩及调解目标:
· 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
· 对分居期间抚养补偿的金额15万元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支出凭证,且被告在分居期间也承担了部分孩子费用;
· 争取将分居补偿降至合理水平(目标8-10万元);
· 抚养费控制在每月1000元左右,符合当地一般标准;
· 争取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因长期分居导致的离婚纠纷,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孩子抚养权归属并无实质分歧,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分居期间原告抚养孩子的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原告主张15万元,但未能提供完整的票据或详细账目,存在较大的协商空间。
接受委托后,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 核查分居期间的费用支出:与被告沟通,了解分居期间被告是否也支付过孩子的部分费用(如学费、医疗费、日常消费等),整理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削弱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2. 评估当地抚养成本:参照句容市当地生活水平及一般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标准,论证原告主张的15万元分居补偿(相当于每月数千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3. 主动提出可行的分期方案:考虑到被告一次性支付能力有限,建议采用“首期多付、余款分期”的方式,既安抚原告情绪,又减轻被告现金流压力。
4. 坚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原告是起诉方且被告在调解中已作出较大让步(同意离婚及孩子归原告抚养),最终争取到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 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 子女抚养:婚生子许XX由原告王X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许X自2025年10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 探望权:被告享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原告应予协助。
· 分居期间抚养补偿: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比原告主张的15万元降低了7万元)。支付方式:2025年10月1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
· 财产及债务: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这一调解结果,使被告实际支付的分居补偿较原告诉请减少了近一半,抚养费1000元/月处于合理区间,且诉讼费未由被告承担,整体上较好地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价值
1. 大幅降低分居期间抚养补偿:从原告起先坚持的15万元降至8万元,为被告直接减少经济负担7万元。
2. 设置分期支付方案:首期5万元(调解后约2个月内支付),剩余3万元延至下一年底,有效缓解了被告的短期资金压力。
3. 抚养费控制在合理水平: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符合句容市当地一般标准,避免了过高的长期负担(至孩子18岁,累计约12万元,若高于此标准则负担更重)。
4.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通常离婚案件诉讼费可由双方分担或由过错方承担,本案成功争取原告负担,为被告节省了120元(虽金额不大,但在调解中体现了责任分配)。
5. 探望权约定灵活:被告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且具体方式自行协商,避免了法院强制限制探望频率或方式带来的不便。
6. 财产债务各自清理:双方确认各自名下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避免被告被卷入原告其他潜在债务纠纷。
本案充分说明: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主张的分居期间费用缺乏明确票据时,通过核查被告已承担部分、评估合理成本、主动提出分期方案,完全可以将补偿金额大幅降低至合理区间。同时,不争执抚养权而聚焦于费用谈判,是被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务实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