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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仅主张返还诚意金本金,还成功争取到自付款之日起按同期LPR/2计算的利息损失,为当事人挽回了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镇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承包的西峡县废弃露天矿山生态恢复工程项目。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四王X某个人账户)支付了30万元诚意金。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诚意金3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二(该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本质为借用资质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判决被告一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三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诚意金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LPR/2利率计算);被告二袁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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