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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律师 在线
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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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英律师价值:及时取证并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成功为杨某争取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精准选择附条件不起诉策略,兼顾案件事实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全程陪伴侦查、起诉及考验期,最终促成不起诉,助其重归正途

案件详情

【案件概况】

案由:聚众斗殴罪

嫌疑人:杨X(化名),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

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 取保候审 →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 → 不起诉

办案机关: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未成年杨X因朋友间矛盾,与他人相约持械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杨X一方的一名参与者被对方砍至轻伤二级。案发后,杨X于2023年12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与价值】

一、及时介入,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杨X被刑拘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当日,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全面了解案发经过、其在斗殴中的具体行为、动机及认罪态度。律师发现:

杨X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系因“朋友义气”被动参与;

杨X在斗殴中并非首要分子,作用较小;

其本人也已受伤,案发后表现出强烈悔意。

据此,律师迅速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强调:未成年人身份、无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及监护人、愿配合调查。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杨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论证“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属第六章),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杨XX前科,系初犯、偶犯,斗殴中未直接致伤他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完全符合条件。

社会调查与帮教可能性

律师协助申请对杨X进行社会调查,结果表明其家庭监护条件良好,平时表现尚可,具备有效帮教条件。律师主动联系杨X所在社区、学校,制定了一套六个月的帮教方案(包括定期法治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等),并书面提交检察院。

争取被害人谅解

律师多次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耐心释法说理,促成杨X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最终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2024年4月2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杨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三、考验期内的持续跟踪与合规辅导

附条件不起诉不等于案件终结。考验期内,律师持续监督、指导杨X遵守各项规定:按时报告活动情况、不得重新违法犯罪、接受矫治教育等。每月与杨X及其法定代理人通电话,提醒注意事项,并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表现报告。最终,杨X在考验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最终结果】

2024年10月(考验期满后),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考察认为,杨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条第二款,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东检未刑不诉〔2024〕53号)。杨X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 1970-01-01
  • 被告
  • 第一时间取保候审,后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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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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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信息概览 张英律师,自2019年正式执业,至今拥有7年专职律师经验,现任职于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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