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与刘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被告刘X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行人原告王X发生交通事故,致王X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唐河县人民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
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被告刘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X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不足部分由被告刘X按60%比例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0597.76元,
保险公司赔偿18000元,剩余22597.76元由刘X赔偿60%即13558.66元,扣除已垫付1327元后,
刘X还应赔偿12231.66元;伤残赔偿项下(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29822.5元,
未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47822.5元,刘X赔偿原告12231.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