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银行流水存争议,律师辩护获法院审慎采纳,部分金额未予认定
一、案件简介
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4)苏1202刑初XXX号,系涉冒充期刊投稿邮箱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陈XX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开展系统辩护工作。
细致阅卷,锁定争议流水
辩护人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
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前提下,辩护人确定“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力求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
庭审中依法提出异议
庭审中,辩护人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XXXXXX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计算方式:指控金额XXXXXX元-未认定差额XXXXX元),并据此作出判决:
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
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法院在判决中未将公诉机关指控金额全部计入诈骗数额,体现了对银行流水证据关联性的审慎审查。
四、律师价值体现
本案中,辩护人陈XX律师成功围绕银行流水的证据瑕疵和关联性问题开展辩护,虽未完全推翻公诉机关指控,但在关键的量刑数额认定上实现了对被告人的有利结果:
精准锁定争议焦点:辩护人并未简单否认诈骗事实,而是聚焦于“款项性质”这一影响数额认定的核心问题,提出合理质疑,促使法院对银行流水进行逐一审查。
有效降低认定金额:法院最终认定金额较公诉机关指控金额减少几万元,在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区间内,为被告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数额基础。
认罪认罚从轻情节的充分运用:辩护人同时强调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法院依法采纳并从轻处罚,避免了更重刑罚的可能。
本案充分说明,在涉案银行流水存在标注不清、关联不明等瑕疵情形时,辩护律师通过细致阅卷、精准质疑、庭审发力,完全有可能影响法院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从而为被告人争取实质性量刑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