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兼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某某街道某某山庄某栋**。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月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X,广东XX律师。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X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案发,香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委托保税仓储企业深圳市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从事跨境电商贸易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香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先后与上述家保税仓储企业合谋,通过伪造、变造跨境电商订单(如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订购境外货物,简称“刷单”),将境外采购的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食品、日用品等货物交由该家保税仓储企业以跨境电商方式申报进入前海湾保税港区内进行保税仓储。同时,为顺利将上述货物从保税区走私入境,上述家保税仓储企业、香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快递有限公司达成合作,由该家快递企业根据上述公司的需要,将正常单的货物送到消费者提供的地址,将以“刷单”方式进口的货物从保税区直接送至指定的国内仓库,再由上述公司组织将货物在国内进行次销售,赚取一般贸易进口税率以及跨境电商优惠税率的差价。经计核,*年月至案发,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深圳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协助保税仓储企业完成走私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配合本院刑事合规要求对快递企业进行整改,经公开听证,本院评议通过,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XX系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华为 mate** plus 手机 * 部、苹果 * plus 手机 * 部、COLORFUL 电脑硬盘 * 个、SEAGATE 电脑硬盘 * 个,经查明系被不起诉人合法财产,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