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胡X系某市政公司项目负责人,在职期间利用分管工程项目、领用调度施工材料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工地价值共计595026元的管道材料擅自变卖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伪造领导签字手续应付公司验收。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认定其犯罪数额较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委托湖北XX担任辩护人。
二、办案思路
周智律师介入后全面阅卷核实案情,固定全案证据,重点围绕当事人**归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两大法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同时主动提出当事人愿意以公积金、职业年金积极退赔弥补被害单位损失,向法庭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轻量刑,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更优判决结果。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胡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法院审理查明,胡X在担任武汉市XX公司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领取、调度项目工地管道安装材料、监督现场施工的职务便利,于2024年7月擅自将工地上价值160524元的球墨铸铁DN200K9管道147支、价值434502元的DN300K9管道239支,交给他人出售,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冒充领导签署领料单应付公司验收,涉案金额共计595026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庭审中,周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胡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同时其明确表示愿意将名下公积金、职业年金用于退赃,有积极的退赔意愿,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再给予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经查,胡X尚有其他债务未清偿,其退赔意愿目前无法实际履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能否追回尚不明确,其不具备额外再减轻量刑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已充分考量其全部从轻情节,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故对“再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胡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武汉市XX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九万五千零二十六元,有效实现了当事人量刑最优的辩护目标。
四、律师价值
本案系企业员工利用项目管理便利实施的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近60万元,量刑基数偏高。周智律师精准提炼坦白、认罪认罚核心从轻情节,积极推动当事人表达退赔意愿,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从轻空间。虽受客观退赔条件限制未能进一步降档,但成功稳住量刑底线,在法定幅度内取得合理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刑事律师在案情研判、情节挖掘、庭审专业辩护的实务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