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场主与承租人因温室大棚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胡XX律师代理方向: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出租方农场主),主张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河南省某县某乡某村农场经营者,将其名下6个温室大棚及相关附属设施出租给同乡村民使用,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附属设施交接状态及安全责任划分:承租人需按正常使用状态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间所有安全事故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024年5月,案涉农场发生火灾,致5个温室大棚及内部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消防救援部门经多次调查、勘验及物证鉴定,最终认定起火点为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某号大棚外侧0.15米处地埋电缆,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此前,案涉火灾已引发第三方(当地某小学)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均认定承租人对火灾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遂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赔偿大棚及设施设备损失、租金损失等。承租人不服此前关联案件判决,就本案提起上诉,主张案涉电缆铺设存在固有隐患、损失评估金额过高,要求改判驳回委托人全部诉请。
二、办案经过
胡XX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代理工作:
锁定责任基础:紧扣双方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交付租赁物时,电路开关、保护器等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协议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人负责”;结合消防救援部门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物证鉴定中心的“一次短路熔痕”鉴定结论,以及此前两级法院生效裁判,夯实“承租人是租赁物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对电路负有维护义务”的核心事实,直接反驳承租人关于“电缆铺设存在固有隐患”的无证据主张。
驳斥损失异议:针对承租人提出的“仅需更换塑料布、评估金额虚高”抗辩,结合评估机构现场勘查记录(钢管弯曲变形锈蚀、覆盖物全部烧毁)、评估方法的科学性(成本法结合成新率),说明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同时指出承租人一审中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固定权利边界:明确案涉地埋电缆属于农场供电系统必要组成部分,系租赁附属设施,起火点位于承租人实际使用的大棚直接关联区域,属于其管理控制范围,彻底否定承租人“电缆非租赁范围”的抗辩。
优化诉讼策略:鉴于委托人部分诉请(如6号棚换膜费、租金损失等)一审未获全额支持,但为节约司法资源、尽快实现债权,胡XX律师建议委托人放弃上诉,集中精力应对二审,最终推动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胡XX律师的代理意见:
认定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承租人作为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未履行电路维护义务导致火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租人提交的“电缆铺设不规范”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不予采信。
确认案涉评估报告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结论科学,可作为定案依据;承租人未在一审中提出重新鉴定,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评估结论的证据,对其损失异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租人需向委托人支付财产损失XX万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万余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全额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