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及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小X与被告小X自 2005 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武汉市蔡甸区、洪山区两处房产,均登记在小X名下,由小X负责办理装修及家庭日常开支。后双方感情破裂,小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两处共同房产。小X辩称房屋为其个人出资、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小X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主张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房屋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办案经过
律师协助小X收集房屋产权信息、装修支出凭证、生活缴费记录、双方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证据,证明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混同、共同购置并使用案涉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小X与小X的同居关系,武汉市洪山区房屋归小X所有,驳回小X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理由: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小X有实际出资与生活付出,财产已形成混同,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院结合财产状况、照顾女方利益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对房屋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