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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颍水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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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胡增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意外伤害保险未约定具体赔偿项目,应按通常理解涵盖被保险人因意外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胡增亮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全额获赔保险金,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某施工工人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胡XX代理方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侧重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及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主张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被保险人意外损失。

一、案件简介

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承接的“某住宅项目”施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0万元)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该公司施工人员高XX在施工过程中左手多指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高XX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约30.9万元,保险公司以“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伤残比例赔付”“仅承担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不承担其他项目”为由拒赔,双方产生纠纷。高XX委托胡XX代理本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胡XX接受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证:

案由定性:主张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提出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系侵权责任规则,不适用于本案保险合同关系。

格式条款效力:指出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赔付范围解释:针对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仅赔付伤残赔偿金”的主张,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主张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损失均属于赔付范围。

一审法院采纳胡XX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高XX各项损失29.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胡XX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胡XX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意外伤害保险未约定具体赔偿项目,应按通常理解涵盖被保险人因意外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胡XX成功帮助委托人全额获赔保险金,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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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胡增亮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法律素养,现任河南颍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同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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